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活動法律依據:
摘要: 工商代理、商標代理、財務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冊各類研究院;書畫院;藝術院;設計院;010-51658255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外國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不再申請延期登記或提前中止合同、協議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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