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第四項“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