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第四項“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