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股權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視同境外投資者
摘要: 工商代理、商標代理、財務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冊各類研究院;書畫院;藝術院;設計院;010-51658255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北京晨中生物醫藥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復函(見附件5)中:《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第六條有如下規定: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視同境外投資者,其境內投資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問題說明
登記機關應告知此類企業了解并遵守該文件的有關規定,依法從事投資及經營活動。其境內投資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以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主體資格證明且無須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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