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 有關工作的通告
摘要: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 2021 年第 3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股權轉讓所得 個人所得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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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 2021 年第 3 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 2021 年第 3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股權轉讓所得
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
督管理局對個人股權轉讓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業、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以下簡稱
“被投資企業”)的股東轉讓股權申請變更登記時,轉讓方為自
然人的,適用本通告。
二、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先持相關資料到被投
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再到市場監管部門
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
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交互機制。經查驗已完成稅款繳納(納稅申
報)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四、本通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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