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如有異議還是會被要求變更的
摘要:一、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
一、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二、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三、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五、申請人登記或者使用企業名稱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企業登記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企業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名稱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名稱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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